環境部於6月28日召開記者會,公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針對水力發電,在未諮詢外部團體意見、未釐清小水力發電爭議的情況下,逕行將把符合「小水力發電」定義的開發行為,從應實施環評的許多認定標準中排除,認定只要「引水點下游維持每秒2立方公尺流量」及「尾水放回原水體」,經主管機關審核確認即可免實施環評。
此舉將造成小水力發電以發展綠能為名,擴大開發自然河川,侵害僅存不多、無人為整治之自然溪流,不僅會因為依據不明的基本流量定值以及未明確定義尾水應放回原水體之距離,助長溪流斷流危機,興建攔河堰壩構造物造成上下游棲地劣化、河川連續性受阻、河相失衡等問題,也將不再受環評程序監督,因此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監督,我們再度對外提出警剔。
在支持再生能源發展的同時,我們也關心著溪流生態所面臨的威脅,因而希望有妥善的影響評估及審議程序,導引小水力發電不論在選址區位或是設置型態上,能形成一個在乎河溪生態,也促進地方參與能源轉型之契機,而非單方面循著產業端的發展壓力,忽視整體河溪環境與社會權益。
由於當前能源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署,尚未將把關環境影響用途之「小水力發電設備管理辦法及設置指引」進行公告,外界遲遲未能掌握制度建置情形,因而不得不謹慎看待此次環評認定標準修正。針對此次修正草案版本,我們提出兩項主要質疑:
國內對小水力發電的定義,在去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後擴大「利用水道」之資格,但其裝置容量規模的認定標準,卻並未因應水道敏感性而變得嚴格。環境部不應預設擴大資格認定的小水力發電不會對環境造成負面影響,而逕行排除環評認定標準中對於各項「設置區位」的把關。
台灣各地河川溪流特性皆不同,環境部不應訂定一個依據不明的基本流量定值,論斷為免實施環評資格;另外有關尾水放回原水體,若未明確定義應於多少距離內放回,則可能如同花蓮豐坪溪水力發電計畫,將造成減流段將近8公里河道的棲地劣化甚至斷流情形,而未受審慎評估把關。
我們基於對台灣河川溪流處境的長期關心,以及希望導引小水力發電朝向正向、低環境成本與社會衝突的區位務實發展,就此次修正草案版本向環境部提出以下意見:
河川水系由於其生態與環境敏感特性,在國土計畫定位上為國土保育地區,依照國土計畫法及相關子法,國保地區原則上僅得從事保育水土資源,或從事國土保安所需設置之必要性設施。小水力發電,應朝向鼓勵結合既有水利建造物,或於人工溝渠、圳路、工業排水等生態敏感較低的區域發展,環評應嚴謹把關河川溪流相關開發行為,而非任意放寬。
針對在河川、野溪上額外興建攔河構造物,非結合其他水利設施之小水力開發行為,由於仍會造成物理棲地劣化、阻斷河川連續性、河相失衡等問題,並非只有生態流量的考量。因此,若非嚴格訂定更小的裝置容量規模或型態,作為免環評標準 (例如符合 500kW 以下之小水力、微水力發電),就不應將河川小水力排除於「水力發電設施應實施環評」之相關規定。
在設置區位的把關上,應依照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列之水力發電應實施環評規定,位於法定自然保護留區、水庫集水區、山坡地且設置高度達5公尺以上的攔水壩、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等區位,非屬結合其他水利設施之河川小水力開發行為,也應實施環評。
在設置型態的把關上,目前依照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僅以引水發電期間維持下游 2cms 且尾水放回原河道,作為免實施環評標準。2cms 基本流量無法適用各地河川之不同特性、並未將下游既有水權核發情形納入考量,我們認為應依循水利法施行細則之定義,以下游維持「通常保持之水量」(流量超越機率85%之水量) 作為流量管理門檻,且於一定距離內 (例如300公尺) 放回原河道,作為免實施環評之標準。
連署發起團體:台灣河溪網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
共同連署團體:台灣生態工法發展基金會、水患治理監督聯盟、環境保護聯盟花蓮分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苗栗縣大湖後龍溪自救會、南台灣河溪聯盟、台南市社區大學研究發展學會、宜蘭惜溪聯盟、台北市自然生態教育基金會、荒野保護協會、台灣生態學會、台灣石虎保育協會......(陸續加入)
※參考資料
聯絡人:台灣河溪網協會秘書長 鄒明軒 0933-455768
Email:ming.tsou@twrna.org
Comments